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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律师 胡俊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胡俊律师所在的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系昆明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盘龙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胡俊律师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从业至今,为多名刑事犯罪嫌疑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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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意见

未成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辩护意见


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管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理由:

1、第一次与被害人口角:第一次与被害人发生口角,是因被害人向被告管某某等人说了一句:“是否扶得住,扶不住我来扶”带有一点挑衅意思的话,而引发口角(胡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均可证明这一点)。在被害人说了这话以后,被告人管某某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口角或肢体冲突,而是另一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发生了口角,之后离开了现场。

2、报复被害人意见的提出:在被告人管某某与王某某等人追上另外一起同行的三名男子时,是王某某告诉另外三名男子说:“管某某被人呛着了”,之后朱某某说要去教训对方,大家也同意并一起回到第一次与被害人发生口角的地方(被告人管某某及余某的《讯问笔录》均可证明这一点)。可见,在见到同行的其他的三名男子之后,被告人管某某本人并没有说之前与被害人发生口角的事,而是王某某告诉了其他三人,被告管某某也没有提议要去报复对方,而是朱某某提议要去报复对方。

3、再一次见到被害人并发生打斗:再一次见到被害人时,被告人管某某也没有与受害人有言语冲突,而是在朱某某对被害人等人说:“是谁呛着我兄弟”,之后引起斗殴,被告人才参与其中,被告人管某某只是用打台球的杆打着受害人(《证人证言》及王某某、余某的《讯问笔录》均可证明这一点)。可见,再次见到被害人时,被告人管某某并不是积极主动的找受害人理论,而是朱某某首先与对方理论,并在引发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管某某才参与其中,被告人管某某并没有与被害人有过对话,也并没有首先出手打击对方。

4、危害结果的产生: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锐器刺破心脏导致心包填塞,而从本案的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管某某并没有携带任何锐器,带锐器的只有朱某某及王某某,也就是被害人是被朱某某和王某某其中的一人用锐器刺死,如果没有朱某某和王某某的刺杀行为,被告管某某用台球杆击打受害人的行为并一定不会导致受害人死亡,甚至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条件,而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

综合以上四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起的是次要作用,特别是对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起次要责任。所以,被告人系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不知公诉人基于什么理由将被告管某某列为第一被告,从辩护人以上的分析来看,被告人管某某不是主犯,而是从犯,如果合议庭由于认识上的分歧认为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那在对被告管某某量刑时,也应与直接用刀刺杀被害人的被告有所区别,被告人的刑罚应低于直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其他被告人的刑罚。

二、被告人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对被告管某某的《到案经过》及《讯问笔录》内容可以看出,被告人管某某是在犯罪后逃跑,在公安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到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其他被告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行为属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家庭情况:被告人管某某母亲很早就离开出走,在2010年与被告的父亲离婚,母亲对被告完全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离婚后也没有给被告支付过任何的抚养费,破碎的家庭对被告造成不少心灵上的伤害。

二、学习经历:被告人管某某小学三年级没有上完,就因家庭贫困而辍学,低学历又没有任何的技术,对事物认知能力、是非判决能为严重不足。

三、成长经历:被告人管某某基本是跟父亲一起生活,且父亲身带残疾,主要的生活来源就是靠被告的父亲骑电动车拉人挣点钱养家糊口,长期的单亲贫困家庭,对被告的成长非常不利。

四、与其他被告人相处:被告人管某某又认识了家庭情况与其相仿的其他进城务工子女,经常在一起玩耍,因都是一群年轻人,血气方刚、年轻气盛,难免相互传染一些不良习气。

五、犯罪前的表现:被告人管某某虽然没有上学、没有工作,但在此之前并没有做过违法之事,没有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

六、受害人过错:被告人管某某及本案的其他被告在事发前均不认识受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首先对被告人等人说了带有挑衅的语言,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胡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能充分证明这一点)。

综上所述,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在犯罪过程中系从犯,作案后有自首情节,同时具有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院本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管某某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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