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俊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胡俊律师所在的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系昆明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盘龙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胡俊律师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从业至今,为多名刑事犯罪嫌疑人、... 详细>>
律师姓名:胡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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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301201010926945
执业律所: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云南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17号北京路花苑12幢801室
律师的“专”要通过不断学习、实践才能实现。要成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要重点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教材、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权威学者专著、司法判例等。且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是一个需要花时间和精力的过程,只有坚持才可能“专”。
现在很多律师“专”到只做一项业务,不仅仅只做刑事辩护业务,而且只做某一类型犯罪方面的辩护业务。长期致力于所从事领域犯罪业务的学习、研究与实践,绝对是相应领域的专家。
“专”只是一个方面,而另一个方面是“细”,“细”就是细致、细节。所谓“细节决定成败”,在刑事辩护中尤其如此。通过多次阅卷,才能对案情有非常清楚的掌握。通过会见当事人进行详细询问,才能捕捉到案卷材料之外对当事人有利的东西。
本律师在2017年刚刚办理了一起非法制造炸药704.2公斤成功适用缓刑案件,本案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从卷宗材料也只能看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无法体现有自首情节。通过本律师细致、细心的工作发现:被告人不仅仅是坦白,而是自首。
经过辩护人会见被告人,详细询问了从公安发现疑似炸药至被告人被到派出所的全部细节,辩护人肯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因为:公安在采石场发现了疑似炸药,并不知道炸药是谁的,且被告人不是采石场的负责人,也不是采石场的员工。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公安对现场在场人员进行了询问问,管理人员说:炸药的事不清楚,采石场炸石头是承包给被告人在做,要问被告人才清楚。采石场管理人员把被告人叫了过来,问炸药的事,被告人当着公安人员的面就说:为了节约成本,这是我自制的炸药,用来石场炸石头。
被告人的情形属于公安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便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这种情情形应认定为自首。但卷宗材料里没有《现场盘问笔录》,只有到派出所以后的《讯问笔录》,从现有卷宗材料看不出这一情节,故公诉人在起诉书中也只认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辩护人在法庭调查时重点对公安发现炸药至被告人被带到派出所这一过程进行了详细询问。虽然公诉人在法庭还是坚持被告人只有坦白情节,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观点,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如果辩护人不细心、不细致,走过场的看一下卷宗材料,只求了解大概案情;会见被告人不详细询问案件相关细节问题,会见一次不到半小时,那律师只会跟着公诉人的意见走,错失对当事人非常有利的情节、细节,辩护就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
所以,“专”与“细”是优秀刑事律师必备的两种特质。“专”体现在专业知识方面,“细”体现在办案态度和敬业方面。二者结合,才能形成有效的辩护意见,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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