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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律师 胡俊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胡俊律师所在的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系昆明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盘龙区优秀律师事务所。胡俊律师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从业至今,为多名刑事犯罪嫌疑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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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知识大全

自首的概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动投案的情形

⑴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

⑵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⑶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⑷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⑸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⑹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⑺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⑻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

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才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犯罪嫌疑人不知情)时无拒捕行为的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


◆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没有自动投案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

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不能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

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在一审判决前仍未能如实供述的。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

(注: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归纳总结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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